傅濤談污泥處理處置的三個問題 |
一、關于污泥處理處置系統性問題 90年代中甚至更早,農業(yè)系統就開始研究污泥,那時研究的主要出發(fā)點是為農業(yè)找一些有機質,并不是解決城市污泥出路問題,因為那時污水處理廠很少,沒有多少污泥產生出來。之后的十年科研,則是在污泥的無害化上尋找出路,但是主要局限于像北京、上海、深圳這種污水處理發(fā)展迅速的特大型城市。 就污水處理行業(yè)來說,是從污泥的出路來探討,而污泥的填埋、焚燒、堆肥三大技術路線中,只有堆肥真正是實現污泥資源化的路線,像垃圾發(fā)電之類的資源化,其焚燒所產生的能量不足以抵消蒸發(fā)水分所消耗的熱量。 2004年中國水網和清華大學組織了一次水業(yè)技術沙龍,并發(fā)布了綠皮書一次呼吁行業(yè)重視污泥問題。到2009年年初,建設部、環(huán)保部出了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剛才幾個專家都提到了,從處置方式角度反推處理方式,這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將污泥處理處置看作一種整體的思路。一般水行業(yè)人士會從污泥脫水、干化等處理環(huán)節(jié)出發(fā),而發(fā)電和農業(yè)機構會從處置的角度出發(fā),對處理提出要求。這兩者之間差距甚遠,技術路線差異極大。隨著對污泥認識的深入,在這兩個方向上正在實現“會師”,這將使污泥處理處置問題走到一個新的天地。 我相信這種兩端的相互結合是污泥處理處置的方向,這個方向不僅取決于把處理、處置兩個環(huán)節(jié)連接起來,還要系統考慮不同條件下,處置模式的經濟適用性問題,污泥處置到有出路了,在經濟上可行了,才能將系統整體拉動。當然這種經濟可行,必須要考慮不同處置方式的最終環(huán)境影響,如焚燒產生的一系列煙氣問題、危險廢物問題,填埋場幾十年中的修復問題等。當然,污水處理廠單元如何考慮讓優(yōu)化污泥的產生,這也是整個水務領域需要系統考慮的問題。 二、污泥處理的責任主體問題 今天來了很多北京市委辦局的領導,大家都比較關心污泥問題,說明污泥問題關聯面寬,而污泥到底是作為一種固體廢物管理,還是作為水務公共服務的延伸來管理需要明確。 我認為污泥處理本質上是一種政府主導的或是地方政府主導的社會服務,是一種水務社會服務責任的延伸,這種服務責任因為政府向老百姓收了行政事業(yè)性的污水處理費或者是各種形式的稅而轉嫁到了政府身上。政府通過財稅和收費體系本身承接了這種責任,所以說,污泥的責任是附屬于政府污水處理責任的一種社會服務責任。 污泥是因為污水處理這種社會服務過程而產生的,因此,污泥跟別的固體廢物是不同的。從性質上來說,政府以稅、費的方式承接了社會服務責任,就應該把污水處理到無害化的程度。因此將污泥處理到對社會無害,完全也是政府的責任,如果收費不夠,可以繼續(xù)收費,或者是用稅來進行補貼,這個責任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就是要把它變成社會無害,政府盡到自己的環(huán)境責任。 污水處理企業(yè)在幫政府做事,城市排水公司,包括沒有改制的,如北排,也包括改制的,像深圳水務,也包括社會化的,如桑德集團,這些企業(yè)所承擔的都是政府所委托的局部責任,不是完全責任。政府在承接了公眾所轉移的完全責任之后,通過特許經營、委托經營或者是國有經營的某種形式,將明確的、有限的責任,轉移給企業(yè)。 但是,有一點需要明確,污泥處理的責任并不一定伴隨污水處理的責任進入污水廠。雖然看上去污泥是污水處理廠產生的,但是,污水處理廠執(zhí)行的本質上是一種環(huán)境服務,它的責任是把水和泥分開,或者說是通過生物法分解了一部分的有機物,大部分污染物質進入了污泥,因此污水廠進行的本質上是一種分離服務的過程。 所以,從理論上講,污泥并不是污水處理廠產生的,當然如果政府付了足夠的費讓污水廠把污泥也處理掉的話,污水處理廠就有責任,如果政府只是支付了污水處理的費用的話,污泥處理的責任仍然在政府,仍然在北京水務局。簡單地講,誰收了老百姓的錢,誰就要承擔這個責任,哪怕錢不夠,財政來補,也是政府的責任。 我們認為,在責任體系上,老百姓、政府和運營企業(yè)的關系是清楚的,如果污水處理廠沒有承擔污泥的責任,政府可以通過第二個特許經營,選擇一個專門的污泥處理責任主體來運營,政府要足夠的付費,這個付費來自于政府的污水處理費也可以,來自于財政也可以,這是第三方的一個責任關系。當然這個第三方不排斥原來的污水處理機構。 三、污泥的資源化問題 目前,在實踐中我們看到,污泥資源化問題難以以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主導,為什么?污泥處理處置也好,經常被資源化這個戰(zhàn)略目標所困擾,垃圾也一樣。 其實,無害化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拿老百姓的錢把污泥處理到對社會無害,自然可以合理消納。當然無害化是有定義的,不同時期對無害化的理解程度是不同的,至少在當時的背景之下,對環(huán)境無害了,政府才算盡到了環(huán)境責任,這個責任是政府必須負的。污泥的處置出路無論是污泥肥賣了錢,還是污泥焚燒發(fā)了電,這些資源化是與市場對接的。政府如果因為有資源化的市場對接就逃避自己的無害化責任,勢必將資源化逼進怪圈,變成惡性循環(huán)。因此,并不能因為資源化而降低了政府對無害化的責任,不能因為資源化而降低了對無害化付費,否則必將造成資源化市場的混亂。 采取不同的處理處置途徑,無害化和資源化的經濟成本會有很大不同,這些不同,取決于每個城市主體不同的自然社會條件。以前我們說,肥水不流外人田,以前這些有機物都是寶貝,為什么現在污泥都不要了?并不是城市大了就沒地方去,理論上污泥要是運到沙漠里都是寶,關鍵是經濟上不合算,實際上是因為城市的規(guī)模不斷擴大,造成了我們在資源化在經濟尺度上失衡了,它的資源價值抵不上它的經濟成本,這就造成了資源化的扭曲。 在這種經濟價值變化的情況下,就需要政府對資源化進行一種政策性補貼。但是這種資源化補貼,并不是從政府的社會服務責任出發(fā),也就是說,不是從北京水務局的責任出發(fā)的,而是從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產業(yè)政策出發(fā)。因此,北京水務局的責任是收老百姓的費用,讓污泥無害化,至于資源化,是國家資源可再生利用的產業(yè)政策問題,它是屬于另一個職能部門的事,不是水務局、更不是排水公司的公共服務職能,而是產業(yè)扶持的另一種職能需要。 社會服務是政府的基本職能,市場監(jiān)管、有效引導產業(yè)、宏觀調控那是另外一種職能,如果將這兩種體系混淆,必然造成政府責任體系的混亂,造成市場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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